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原审法院根据高*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其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量刑本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高*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对方谅解,故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高*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宣告...(本文书还有3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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