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宜春市安*********(以下简称被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宜春市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宜春市袁*区人民法院(2022)赣09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终止拍卖万载县青石甲52号房产的拍卖。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袁*区法院民事判决(2021)赣0902民初****号判决被执行。原告执行异议要求袁*区人民法院中止对原告共同的财产的拍卖。被(2022)赣09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因为该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撤销(2022)赣09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1、万载县康乐街道青石甲52号房产面积仅一百零几平方米,属于公民仅有的生活住房,且是普通的住宅,无法有其他替代居...(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