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陈**养殖池在前,某某公司的所谓不动产权证在后,陈**没有侵权。陈**家庭困难,因为生活所迫,2017年为了生计在本村荒废的滩涂地开荒,作为养殖池至今。几年来,陈**合法占有讼争养殖池,一直在养殖池生产经营。该滩涂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陈**与许多村民一样,利用本村荒废的滩涂地开荒作为养殖池,没有违反国*的法律法规。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体现,2020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才取得不动产权证。陈**合法占有在前,某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证在后。某某公司取得不动产权后,某某公司并没有在滩涂上进行新的建设...(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