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并予以实施。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银行以被告徐**未按约还本付息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30439元,分期手续费3184.97元,支付截至2024年2月1日的利息1344.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39.03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本文书还有1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