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以下简称人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百嘉**********(以下简称百嘉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隐瞒百嘉达公司的违约和过错导致人科公司不可能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百嘉达公司应当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0日内”付清余款288万元。可是,百嘉达公司一边使用生箔机正常生产,却不签验收合格报告,不支付余款288万元,并于2019年5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人科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