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州市黄******(以下简称盾海模具厂)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钣神******(以下简称钣神电器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盾海模具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钣神电器公司一审全部诉请,支持盾海模具厂一审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模具是经钣神电器公司试模样品验收合格和调试合格确认接收的,符合案涉定作合同第三、四条约定。2021年2月20日,钣神电器公司返回6副模具,但导致返回的模具迟迟未交的原因和责任在钣神电器公司,盾海模具厂一直主动要求把模具发给钣神电器公司,而钣神电器公司为了不付欠款拒收模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返修模具行为属于售后服务,因售后服务发生纠纷并不导致合同解除,盾海模具厂已制作完成案涉模具,并交付给钣神电器公司使用,故不存在因盾海模具厂未及时交付返修模具违约致使钣神电器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定作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缺乏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错误。3.钣神电器公司将聊天记录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不合法,聊天记录不是合同解除的通知。此外,若钣神电器公司需要解除合同,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出。三、盾海模具厂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已成就,故行使留置权合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钣神电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钣神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盾海模具厂、钣神电器公司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盾海模具厂模具定制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2.盾海模具厂返还钣神电器公司已支付的模具款349200元,并赔偿自付款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9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一审中,盾海模具厂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钣神电器公司支付给盾海模具厂模具加工费38800元及新增4副模具加工费...(本文书还有8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