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逯**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逯**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0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其与众多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不认可,且该案外人并未出庭作证,被上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对被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明显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原审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告知被上诉人有申请工程量鉴定的权利,但一审未启动鉴定程序,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原审中并未审理清楚案涉工程具体的交付时间,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利息的计算时间,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四、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陕西建工**********未发包方,并判决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被上诉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并非一次性支付,故利息应当分段计算。
西安市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建工**********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本文书还有6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