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原审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伤残等级重新启动鉴定程序;2.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伤残赔偿金723545.4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伤残鉴定报告等级结论虚高,不符合冯**的伤情标准,冯**恢复良好,能正常与人交流及回答问题,某公司认为事故造成的损伤不足以达到精神五级伤残程度,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以鉴定出合情合理的伤残等级。补充意见: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一鉴定中心)对冯**的精神状态和精神致残程度进行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剥夺了某公司的权利,请二审法院依法准许某公司的重鉴申请。1.一审认定本案鉴定系通过法院“道交一体化平台”推送摇珠...(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