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8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57.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8月1日的利息6978.45元、手续费20元,自2022年8月2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元。上述已明确款项合计27456.18元;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本文书还有2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