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夏*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913.0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189.76元(截至2022年4月8日)、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4月8日为9811.22元,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913.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2年4月8日为1971.71元,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89.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算),以及律师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借款人是夏*;借款于2018年5月24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6月20日发放3笔...(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