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张**与被告王**、项**、王**、茅**、陈**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通知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王**、张**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项**、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茅**、陈**、茅**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王**、王**、张**要求共同分得征收补偿利益3,046,945.15元,具体由王**、张**共同分得产权调换房屋上海市xx路**弄**栋**单元xx号**室,王**分得产权调换房屋上海市xx路**弄**栋xx号**室及货币补偿款530,075.608元。事实与理由:王**系王**的父亲,张**系王**的母亲。...(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