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与上诉人北京某公*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人民法院(2023)苏021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北京某公*赔偿某**经济损失共计134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仅凭北京某公*财报与xxx号咨询报告等证据并不能精确完整计算北京某公*因某**侵权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系事实认定错误。某**认为涉案的实际损失可以计算,并根据北京某公*的公开财报计算出每个用户可以为其带来的全部收入。为了评估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某**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取得xxx号咨询报告,报告结论为:北京某公*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在280200元-345000元之间。而一审法院仅作出前述认定结论,但未对认定结论进行说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因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缺乏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某**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北京某公*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说理清晰,应依法驳回某**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北京某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北京某公*一审反诉请求,即某**立即停止恶意诉讼行为并赔偿律师费损失共计50万元;2.判令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就北京某公*所提的反诉适用法律错误。某**开发经营的“ai电视派”未经授权提供北京某公*享有权利的大量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相关诉讼案件经生效判决或调解获赔,而某**在众多生效判决确定侵权无疑及判赔尺度的情况下,拒绝与其和解。北京某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继续通过诉讼维权,某**为拖延北京某公*维权的进程,延缓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时间,提起本案,构成恶意诉讼。在北京某公*诉某**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审理中,某**特别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本案审理情况并申请中止该侵权案件审理,足以说明某**提出本案诉讼系“为...(本文书还有8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