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黄**与被告广西东德*********(以下简称东德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及被告东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943.40元、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27301.05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超过4月30日部分另外计算),两项合计32244.45元;三、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224692元的价格,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红山?中央公园”第**幢**单元**号房。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二条1(2)约定“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