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物资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晟林商贸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联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晟林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联物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货款1724357.73元、律师费60000元,合计1784357.7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货款1724357.73元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5668.53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172435.8元。以上合计:2092462.06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销第3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172435.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3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一的钢材2330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一支付货款9544000元,但截至2023年6月20日被告一仅向原告交付2883464.36元的钢材(即钢材768.172吨),尚欠1378200.23元的钢材未能交付。2023年11月24日,原告和被告一经协商签订《还款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供方(被告一)至今应支付需方(原告)退款1724357.73元;二、供方(被告一)承诺于2023年12月15日前归还需方600000元,2024年2月1日前归还需方600000元,余款于2024年4月1日前全部还清,供方归还的以上款项均为现金、转账支付,不接受承兑汇票;三、供方的欠款自2023年6月21日前向需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结清所有欠款(资金成本计算方式如下:1724357.73元-已还金额×3.65%×...(本文书还有7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