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收到起诉状之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6,355.29元整(计算方法:借款本金-期内偿还本金-逾期后偿还本金=190,000-83,644.71-0=106,355.29);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18,612.18元整(计算方法:剩余本金*0.5%*逾期期数=106,355.29*0.5%*35=18,612.18);3.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6,355.29元为基数按...(本文书还有3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