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青岛公司)与被告张**、被告浙江某某***********(简称浙江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人某乙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青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张**、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青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追偿款90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13日,被告张**驾驶陕k7****号车辆与刘*驾驶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的鲁某****号车辆在青岛市市南区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