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中国太平******************、中国人民****************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第三者的费用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原告雇佣驾驶员张保国驾驶辽gh××**/辽g××**号牵引车,沿鱼台县清鱼线自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处,与同向张运动骑行的二轮电动车侧面相撞,致使张运动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保国与张运动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本着先救治后理赔的观念,向伤者张运动垫付了50000...(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