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泽联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26日、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程**,被告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11月10日的货款19061079.34元、加价款8511372.61元、律师费210000元,合计27782451.9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本文书还有1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