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内江市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四川省内江某甲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作出的《内江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1999年10月30日因个人辞职解除。事实及理由:原告于1980年11月18日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6006部队服役,于1989年2月28日退伍,于1989年7月8日被分配到原四川省内江某乙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内江公司34队)从事汽车驾驶工作。1999年10月,原告在待岗期间单位发的生活费很低根本不够养家糊口(上有老下有小),原告被迫到处打工,为了与待岗要求不冲突,多次给分管领导口...(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