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21时左右,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尚源新村村民周*就其父周**丧事出钱操办问题与周**(组长、丧事主持)发生口角,并引发拉扯,被告人周**见状去拉开二人,随后周**与被害人周*发生相互抓扯扭打,在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周*受伤,后被送至湘潭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周*受伤左侧第8、9、10、11、12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受伤后在湘潭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6天。后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委托,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续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内容为:周*外伤至左侧第8、9、10、11、12骨折的临床诊断成立;评定周*出院后续门诊治疗休息时限为二个月,其后续医疗费用为3000元,误工期限为115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