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诉被告李**、广州携美**********(以下简称“携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庭审,携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借款43.2万元;2、判令李**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迟延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18日为74280.96元);3、判令李**支付律师费16800元;4、判令携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李**、携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舒**、李**系朋友关系。李**因资金周*需要,于2019年11月14日向舒**借款43.2万元,携美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具体内容。借款期满后,李**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息,经舒**催要后,双方于2021年1月12日结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在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携美公司继续提供担保,但李**仍不能依约履行。因此,舒**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辩称,1、不同意舒**的诉讼请求,没有收到43.2...(本文书还有5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