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王**、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李**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新审理;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缺席审理的程序不当。原审法院2022年3月18日给上诉人打电话时,上诉人自2022年3月15日至4月5日正处于新冠疫情的隔离期间,人身自由在防疫特殊期间受到限制(有咸阳市防疫指挥部出具书面证明为证)确属正当理由,并非原审判决叙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故此,原审法院适用缺席审理的程序不当。二、上诉人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显属审理程序违法。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也是当使诉讼权利,有针对性应诉、答辩的依据。该案上诉人使用的是老年手机,没有接收电子平台送达诉讼文书的功能,故此,原审法院没有以法定方式向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显属审理程序违法。三、被上诉人王**、李**贪占上诉人贺**享受取得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房改房,实属恶意行为。四、被上诉...(本文书还有5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