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马**、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陈**、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4)豫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19,865.5元);一、二审诉讼费由陈**、马**、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没有依据,认定部分数额证据不足。一、一审判决某某河北分公司承担鉴定费3,600元没有依据。某某河北分公司不是侵权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承担的是保险替代责任,事故车辆在某某河北分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应严格按照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约定的赔偿项目执行,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一审判令某某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陈**三期鉴定费1,800元、马**三期鉴定费1,800元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某某河北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94元明显不当。一审虽然判决某某河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5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