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黎*、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黎*、甘*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220.61元、罚息425.01元,暂计至2023年11月22日,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430个基点再上浮30%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案审理中未出现否定其真实...(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