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龙************(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宋**、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还金额246,062.76元,利息暂计20,525.74元(以代还金额246,062.76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1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自2021年3月12日暂计至2021年9月27日,直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24,606.28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33,0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与被告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二被告出售龙凤区吉***小区b-**号楼**单元**室**房屋总价款为480,876元。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150,876元,剩余33万元房款由二被...(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