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536.8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65%计算,暂算自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2月1日),利息请求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上共计15536.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欠付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沈...(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