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民和海珍********(以下简称海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和建鑫*********(以下简称建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建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建鑫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1.《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签订中海珍公司与马小龙的委托关系不成立。合同中虽然有海珍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是马小龙在办理别的委托事务时冒用海珍公司公章加盖的,马小龙提供的海珍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资料也是其冒用的,不是海珍公司的行为,海珍公司从未委托马小龙与建鑫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从合同形式上看,马小龙具有代理人和担保人双重身份,实质上是马小龙个人的买卖行为。马小龙在承包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中,...(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