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刘**、第三人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林**,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及龙**达成合作意向,共同承包经营广州白云区友盈娱乐中心。其中,由原告先行垫付投资款40万元占股70%,被告作为管理人将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入股,占股20%,另一投资人龙**占股10%。原告在2019年8月到9月期间,已将40万投资款转入黄云平的账户中,其中20万元是友盈娱乐中心的押金(转让费),剩余的20万元是购买场地的旧装修、旧设备及代付工人工资。然后边装修及买新设备同时营业,由被告担任友盈的负责人,工资为每月6000元,管理友盈的一切事务,并于2019年9月11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接手友盈4个月左右就遇到了2019年底的新冠疫情,友盈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没有业务可以开展。原告在投资期间为友盈前后投入上百万元,都*原告一人承担。与此同时,原告积极筹措资金,挽救友盈的困境,希望可以度过疫情。但被告作为友盈的法人及股东,不肯承担营业亏损,将责任全部推卸到原告身上,只想享受投资收益,最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以13.8万元的价格将友盈转让给了案外人段**,目前由陈*辉担任友盈的负责人,而被告拿着转让款以给员工及自己发工资的名义,占为己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9558.9元(以本金40万元为限,从2020年3月23日开始,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利息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立案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答辩称:原告称双方具有合伙关系,是共同经营友盈娱乐中心,就...(本文书还有7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