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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浙10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原告王**与被告李**、鱼台雁羽******、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张*为第三人。2022年11月10日,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而中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人民******************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李**,被告中国人民****************的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三人张*的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鱼台雁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235582.2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鱼台雁羽******承担30%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8日21时14分许,原告王**驾驶×××号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593公里+800米...(本文书还有49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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