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安区某*******(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商行)与被告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机电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机电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82784.5元(含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费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位于咸安区**镇**村所建设工地新豪天地二期供应电线电缆、塑料制品。原告从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共向被告送货7次,且被告项*负责人夏某平均在送货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货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