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余**、张**、沈**、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太平洋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太平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本案未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太平洋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太平保险...(本文书还有1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