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与邹*的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手机展示),证明一审后杨**继续向邹*索要案涉借款的事实;
2、借条,证明2022年2月27日邹*就案涉债务重新向杨**出具借条的事实。
本院认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且能够与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本法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本文书还有1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