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周**、马**、邓**、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被告周**(系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邓**、马**归还贷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11786.72元,罚息177230.31元,复利6016.26元,本息总计465033.29元;2.判令周**、邓**、马**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395元,以上合计478428.29元;3.判令周**、邓**、马**按照年利率2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4.请求判令被告马**对上述1、2、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