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温**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以下简称楼宇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陕西圣景********(以下简称圣景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圣景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账目不清等情形,属认定错误。1.申请人与第三人圣景公司之间虽然存在资金往来,但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有明确的财务记载,圣景公司的会计账簿等对此均有明确记载,财务会计账簿作为公司财务核算的初始凭证,本身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实财务会计账簿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应否定其证明效...(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