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江苏盛某********(以下简称盛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盛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的机械费用980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该费用系2017年双方合作的另一个项目的挖机费用,且该笔费用当时双方经口头协商让了几千元,最终以付94000元结清,上诉人有转款记录。转账的94000元与本案所谓98000元机械费用是同一笔债务,且已经结清,不应重复计算。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其自行制作的算账单中的98000元予以认可,系因依照双方约定,最终价款7%的差价归上诉人。上诉人承认同意扣减98000元的前提是被上诉人支付7%的工程价款差价。3.涉案工程采取固定总价,最终结算价应以审计结果为准。如一审法院认定该98000元与本案有关,则4014136.09元的工程审计结果中必然已经包括该98000元的机械费用。综上,一审法院对于欠付工程款总额的认定存在重复计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高*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98000元系原来的机械费用转化为涉案工程的保证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豪公司辩称,对姜*的上诉没有意见。
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姜*向高*支付工程款91758.04元及利息;2....(本文书还有6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