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义乌************与被告傅**、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陈**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义乌************请求判令:被告傅**、陈**共同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23年12月27日,利息4041.28元、罚息0元、复利57.39元;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15%计收,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以年利率15%计收】。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基本情况:
1.2023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傅**(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2.借款本金额度:1...(本文书还有1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