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心悟******(以下简称心悟建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辰*********(以下简称辰河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悟建材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辰河建司支付其所欠货款829565.44元以及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辰河建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辰河建司另行安排了郭**、冯*签收确认货量,心悟建材也认可该二人的行为,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林**、郭**、冯*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亦证实心悟建材向辰河建司供货的具体数量。同时,辰河建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心悟建材的结算单加盖公章,过错在于辰河建司,不能因此否认心悟建材的实际供货数量。2.补充协议内容“结算单需张佐国、任敬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不对心悟建材产生法律效力。3.心悟建材已按合同约定开具了足额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辰河建司已全部接收...(本文书还有4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