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郑*与被告(反诉原告)尚志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驾校)、第三人龙江某某************(以下简称龙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反诉原告)尚志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700万元直接向第三人履行支付义务;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垫款利息621250元;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郑*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购房款700万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直接向第三人偿还。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将其名下单...(本文书还有3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