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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尚志市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黑018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原告(反诉被告)郑*与被告(反诉原告)尚志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驾校)、第三人龙江某某************(以下简称龙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反诉原告)尚志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龙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700万元直接向第三人履行支付义务;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垫款利息621250元;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郑*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购房款700万元及贷款产生的利息直接向第三人偿还。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将其名下单...(本文书还有38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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