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苏***********(以下简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与被告沈阳辰宇**********(以下简称辰宇集团)、第三人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被告辰宇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苏家屯区农村户厕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苏厕0001)、《苏家屯区农村户厕建设项目施工补充合同》《苏家屯区农村户厕建设项目施工第二次补充合同》;2.由被告承担存在质量问题的户厕维修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的维修费用;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付工程款27643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4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就涉案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中标,后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编号...(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