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港********诉被告广州港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层自编205-212铺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2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广告牌电费合计1522.91元,并每日按欠费金额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欠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交租违约金;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海港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租赁的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层自编205-212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须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每月管理费为46578.96元,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应向原告缴付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本文书还有4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