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阳*********(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与被告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供暖费23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田**居住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北京市供暖政策的有关规定交纳201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供暖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田**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不达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标准3.被告从来没有上门为我们测量过室内温度,而且一到供暖期间,被告就***小区居民投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自2010年度供暖季开始为北...(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