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改判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2018年4月30日上诉人出具79万元的借条没有借款事实,因承包大坑乡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需要资金,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夫妇借款,被上诉人告知能凑到80万元出借,出具借条当天说只能凑到79万元,上诉人2018年4月30日出具借条后,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上诉人要求郭**之妻胡**归还借条,胡**说借条撕掉就好,基于亲姐妹情谊,上诉人予以相信且未再过问借条之事,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被上诉人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及实际支付借款等事实予以举证,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2.郭**之妻胡**2014年4月29日转给上诉人丈夫郭玉强的35万元不能证明是借款,双方系亲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转账可能是双方的经济往来及赠予,在转账凭证附言并未备注是借款的情形下,不能认定2018年4月30日出具的借条系2014年4月29日借款的延续。3.因上诉人夫妇的吵闹、威胁,被上诉人顾...(本文书还有5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