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临朐某某******、北京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
刘**诉称,2023年5月4日,刘**以总价520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某某******平台上临朐某某******所售水晶摆件一件。收到货物后,刘**发现并非水晶,遂在北京某某******平台找人工客服投诉,北京某某******让刘**退货退款,无其他解决办法。临朐某某******出售假货,且其在售商品界面明显位置标注“假一赔四”,北京某某******未对平台商家进行合理监管,事后推诿和包庇违法商家,未能提供商家真实名称等具体情况,故诉请法院判令临朐某某******等被告退还520元货款、兑现4倍赔偿承诺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抖音”用户服务协议》1...(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