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照*******(以下简称“**普公司”)与被告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内使用“**e”、“**普”字样进行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上述字样的射灯);2.判令被告周**赔偿原告**普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3.由被告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普公司系第142**号“**普**e”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经**普公司多年经营,上述商标已经家喻*晓,并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2022年11月,经原告**普公司发现,被告周**未经原告**普公司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普公司合法权益,故原告**普公司诉至本院...(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