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阳**(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及押金28100元并按4倍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4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为2021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租金每月4100元,押金41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租及押金共计51300元。2022年5月15日**房屋所有权人以原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与原承租人的合同并要...(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