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诉被告范**、徐**、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被告范**、徐**、曾**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在2023年1月17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车款1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748.75(以1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7日按年利率5.475%暂计至2023年8月16日,之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保险费800元、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货物运输行业,从网上看到范**发布的售车信息,便与范**取得联系,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原告购车“先支付定金3000元,成交价183000元,交付车辆时支付180000元,剩余3000元登记证书回到...(本文书还有3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