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59年12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汉族,1966年11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经常居住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汉族,1982年7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汉族,1987年3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经常居住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68年7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经常居住地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男,汉族,1976年6月**日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经常居住地徐州市泉山区。
上诉人江苏巨易********(以下简称巨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刘*、韩**、赵**、孙*、张**、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巨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韩**、赵**、孙*、张**、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巨易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被上诉人的什么过错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二是该过错给上诉人造成多少损失,一审对这两个焦点和事实都没有查清。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存在遗漏,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遗漏了本案最关键证据和最关键事实:已生效的泉山法院(2015)泉民...(本文书还有6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