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江市力**********与被告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江市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四川国跃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江市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1,672,166.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书》,由原告向被告建设的年产20万辆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生产基地项目的冲焊联合厂房、总装厂房桩基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该合同就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工程供货地点、砼供应单价、供应期限及数量、计量及结算付款办法、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截止2020年10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共计发生货款17,033,6...(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