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嘉禾县嘉*******(以下简称嘉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代理人何**、被告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2011年1月10日-2022年5月10日利息163200元,2022年5月10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10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计息。被告仅支付原告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1月10日6个月利息共计7200元。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嘉丰公司辩称,㈠公司认可...(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