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某保险股*********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被告某保险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92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40天×100元/天)、陪护费10,840元(40天×271元/天)、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9,241元(71天×271元/天),以上共计52,510.5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2日0点25分左右,在某路,原告驾驶出租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到人身伤害,经某交通大队事故科认定,原告负全责,另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50万,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合同法》之规定,故此诉...(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